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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路**号**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通过手机微信、银行卡向梁某某、周某某、郭某某等十人收注“六合彩”,收注金额共计801529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55852.4余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尤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尤某某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上交的暂扣款66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存款明细账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周某某、郭某某、肖某甲、韩某某、蒋某某、陈某某、林某某、肖某乙、蔡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揽注金额达人民币80152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5852.4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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