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2018年5月7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一刘姓男子(身份不详,在逃)的雇佣,按其指示从东莞、深圳等地接收卷烟并配送给客户。2020年7月10日,民警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停放在龙岗区**街道***号西侧路边的大众SUV汽车(车牌:闽E9****)上缴获各类假冒伪劣卷烟931条,价值人民币148140元。
另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初向本案证人颜某某、江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共41条,价值人民币623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运输假烟车辆一辆、假烟931条、从买家处缴获已销售假烟41条;2.书证: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深圳市盐田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颜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扣押的931条假烟价格148140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运输的相关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加子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现场缴获蓝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运输假烟车辆一辆,假烟931条,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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