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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4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商,现住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从黄某某处获得一个六合彩赌盘,其招揽赌客投注该赌盘,以赚取投注金额3%返水钱为获利方式。期间在黄某某处累计投注30余期,赌资数额累计11.7万元以上。

2014年6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从项某某处获得一个六合彩赌盘,其招揽赌客投注该赌盘,以赚取投注金额3.5%返水钱为获利方式。期间在项某某处累计投注200余期,赌资数额累计44.5万元以上。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身份说明、抓获经过、银行转账明细、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朱某某、钱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转账记录统计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建胜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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