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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9********,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会场北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王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购置塑料油壶在兰考县城关乡陈寨村北地220国道旁边,从过路油罐车上非法购买汽油,在兰考县城关镇名门世家小区院内销售,买油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油款支付给王某某,至2020年1月17日被查获,王某某非法经营汽油销售金额达16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 2.王某某对非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的证据及法律根据,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汽油,销售金额达1656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翠芳

杜改枝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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