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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乳名“某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鱼台县,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现租住在靖西市**镇**街**号**楼**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2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运满满**APP”接到货运订单,运费为1.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接到订单后在明知是所运输货物为烟叶的情况下仍同意运送。次日17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9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半挂车牌为鲁H****挂) 拉运烟叶从云南省到达靖西市亮表高速路口,在他人指引下到达靖西市新靖镇隆江村枯赖屯,后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当场查获这一批无合法手续的烟叶。经清点,在现场查获无任何合法手续烟叶共513件,总重25.51吨。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涉案烟叶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壹佰贰拾叁万柒仟柒佰肆拾伍元整(¥1237745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我国烟草专卖监管法规,明知他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仍为他人提供运输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黄宗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靖西市新靖镇主山街152号三楼303房,联系电话:1558871****;保证人王某乙,联系电话:1885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鲁H****9,半挂车牌号:鲁HX5Z8(暂存靖西市烟草专卖局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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