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永济市**街道**村**组,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分五次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治疗慢性疾病类药品,共计价值207134元,并将其中价值157886元的药品销售给药店或诊所,从中赚取差价。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东升
检察官助理:屈梦洁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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