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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区**镇**村,现住**村。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莱芜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8月22日;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经营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济南市**区***社区**东侧租赁场地,购买安装防爆加油罐,购进车用汽油用于非法经营。至2019年4月2日案发,王某某非法经营额338397元,非法获利约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等;2.鉴定意见:车用汽油检验报告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转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坤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本案案卷肆册、记账本两本(黑色和黄色本子各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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