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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贩卖赚取差价为目的,从沂水县东升液化气公司灌装液化石油气后,在沂南县**沂水县境内非法贩卖,非法经营额约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培花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86644****;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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