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广场*****,住该处。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10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2日、11月2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同年8月5日、10月13日、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深圳市**软件有限公司法人,2017年6月安徽**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余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已判决)与其联系商议后,向王某某所在的深圳市**会员软件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了**软件企业版交易系统,同年8月份,在余某某要求下,王某某将该软件升级为交易所版本,并由余某某将其用于安徽**国际商品购销有限公司,建立**交易所平台。王某某在明知安徽**国际商品购销有限公司等单位没有期货交易资质,升级为交易所版本时亦无期货交易资质的前提下,为上述购买软件公司提供服务器托管,为购买的软件搭建平台,接入国际大宗商品的数据行情,积极联系第三方支付公司,接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端口,提供软件运行维护的帮助行为,促成余某某等人利用安徽**交易所平台实施了非法经营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 1 月15 日在深圳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情况等书证;

2.证人税某某、孙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王某某、胡某某、余某某的供述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余某某等人购买软件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托管服务器,搭建平台,接入自行购买的数据行情,提供平台的运行维护的帮助行为,帮助余某某等人非法经营犯罪数额人民币25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亚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广场**座***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