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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排**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在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双窑村一废旧厂房内向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刑)购买散装汽油,后将汽油分装进白色塑料桶对外进行贩卖。截止目前,被告人王某某向张某丙、张某丁、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的汽油价值人民币54344元。2020年1月11日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前寨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维维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两册、光盘3张、补充证据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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