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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5月3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汽油)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销售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市市区不固定地点向他人非法销售汽油,并通过其微信(微信号:wxid_i2sl2uzvdj****)以及许某某的微信(微信号:wxid_gf7ege0715****收款,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1,355.29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居住地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车辆、油桶等实物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 证人证言:冯某某、李某某、解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冯某某、李某某等人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购销汽油时的视频,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成品油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销售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刘泰斌

检察官助理  封亚明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案卷八册,光盘二十张;

3.扣押的涉案车辆、物品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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