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现住安阳市文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处置危险物质于2018年4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安阳市殷某某杜小屯村邺城大道与园区东路向北1公里路西院内非法销售汽油、柴油。2019年12月31日,安阳市殷某某商务局在现场查获柴油11980公斤,汽油6060公斤。经鉴定,涉案柴油价值83965.27元,涉案汽油价值5646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通话记录、投案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龙某甲、龙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汽油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汽油、柴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利萍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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