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二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吕村镇xxxx号,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柴油,2015年9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柴油、汽油,2017年5月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汽油,2018年12月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无任何证照情况下,从河北省临漳县薛某某等处购进汽油和柴油,在安阳县吕村镇北环路湘合店村路南自家收粮点内销售,2019年11月20日被查获,在王某某的院落内当场扣押尚未销售的汽油3580公斤,价值31539元,柴油700公斤,价值4161元。经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柴油闪点为50度。经安阳相州会计事务所审计,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方式销售汽油,累计收款420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证人证言,3、查获、移交证明;4、审计报告;5、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销售汽油420835元,获利420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慧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