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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88********,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李沧区**村**号楼**单元**户),**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交易平台购进“HEETS”等品牌烟弹,加价后对外销售。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向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销售各类烟弹,价格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

2018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内被抓获,并被当场查获烟弹16条。经鉴定,查获的16条烟弹均系真品IQOS卷烟,价值为人民币1872.8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退赃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华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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