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王**,男性,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汉族,初识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板桥镇******。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非法经营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王**伙同唐**(已判决)、朱**(已判决)共同为张**(已判决)无证运输烟叶至广西出售。当日晚21时许,朱**在罗平方向探路,被告人王**驾驶桂A8Q***轻型普通货车从罗平县板桥镇金鸡村运输烟叶行至罗平县板桥镇金鸡峰丛隧道出口250米处,被告人王**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该车与路边墙体相撞后失控向右侧翻于路面,造成乘坐副驾驶位的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罗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在处置该交通事故过程中,从肇事现场及距该现场约30米处的菜籽地内查获该肇事车辆运输的用麻布包裹的大量烟叶,后经称量、检测、鉴定,烟叶总重量为4170公斤,经鉴定烟叶价值203788元。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与唐**、朱**三家商量由朱**来顶包肇事驾驶员。唐**受伤治疗后经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烟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另外被告人王**在驾驶运输烟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处罚找他人顶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一人犯数罪,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七十条规定之数罪并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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