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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5********,汉族,文盲,农民,住邳州市******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邳州市**镇**村其所住房屋东侧地上播种罂粟(俗称大烟)种子,2020年3月3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邳城派出所民警工作发现并铲除。经当场清点,被告人王某某种植的罂粟植株共计888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铲除的植物为罂粟。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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