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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9********,汉族,文盲,务农,住泗阳县**街道******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泗阳县**街道**村**组自家家后菜地内种植罂粟(俗称“大烟”)。2020年4月14日,泗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679株疑似罂粟的毒品原植物幼苗并取样送检。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样品为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罂粟系毒品原植物,仍非法种植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凌

2021225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815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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