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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街**号,现住**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上午,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禁毒大队会同**镇派出所、**镇社区禁毒办公室、**村两委干部对**镇**村居民区进行无人机探查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处闲置院子里种植疑似罂粟原植物,后对疑似罂粟植株拔出后逐棵进行清点,发现共陆佰陆拾(660)棵。后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王某某处查获的疑似原植物系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源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58895****;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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