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50********,汉族,文盲,群众,务农,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昌乐县**镇**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昌乐县**镇**村其家东侧50米菜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疑似罂粟1766株。2020年5月13日,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1766株的罂粟均为罂粟目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76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坤林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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