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单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单县****村其家门口的菜园内种植大烟苗,用于自己拌菜食用。2020年3月1日,单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其种植的大烟苗,经单县农业农村局专家论证分析,其种植的植物幼苗是罂粟苗。经现场清点,王某某种植的罂粟总数为615株,后全部被公安民警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铲除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单县农业局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黄绍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