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1********,汉族,文盲,水产养殖户,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罂粟为国家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为防治动物疾病,于2019年11月在其承包经营的蟹塘东南角水沟处(位于兴化市**镇**村**庄南侧)种植了一片罂粟。2020年4月22日经公安机关强制铲除、现场清点并经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其种植的罂粟数量为1360株。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情况及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证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制作的检验报告。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铲除、计数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而种植136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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