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仪封乡圈头村集会上买其他蔬菜种子的时候,顺手拿了一些罂粟种子,将种子种在了自家院内的菜地里,后被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发现,经清查,被告人王某某种植的罂粟苗52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扣押清单、销毁清单、检查笔录、指认照片;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4.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52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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