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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街道**小区**期**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沭阳县**街道**中学东侧桥下面一块空地内播种“大烟”种子,至2020年4月30日共生长出“大烟”1071棵(部分已经开花结果)。2020年4月30日,沭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将其铲除。经鉴定,该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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