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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淄博市淄川区**镇**村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疑似罂粟类植物,2020年4月27日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清点,疑似罂粟植物共计880株。2020年8月5日,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为罂粟目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罂粟880株;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880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加强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电话:1386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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