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曹某**镇**庄**村**庄**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刘忠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冬季在曹某**镇**庄**村北其菜地内种植罂粟种子,后成活1721株。2019年3月19日14时许,曹某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民警袁某某、范某某等人发现该批罂粟幼苗并依法给予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72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生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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