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0********,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单县**村**街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为食用罂粟幼苗,在其位于单县**村**街村的菜园北角,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620株。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发现并铲除。
案发同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单县公安局高老家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工作及党员关系证明、铲除证明及现场照片3张、销毁照片4张、罂粟植物认定结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162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方振
检察官助理 刘 攀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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