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6********,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街道**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9时许,城南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居住的院内靠着东墙菜园内发现有种植的罂粟幼苗。经测量,种植的罂粟地长1.75米,宽0.55米,共0.9625平方米。经现场对罂粟铲除清点,王某某种植罂粟共83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艳飞
检察官助理吴静晓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