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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凤阳县**镇**小区西北院墙外侧的空地上播撒罂粟种子。同年3月30日,凤阳县公安局在春季禁毒行动检查时,发现王某某在**小区西侧种植的罂粟,经现场清点罂粟苗,共有罂粟1600珠。

    2020年3月31日,经凤阳县农业农村局鉴定,王某某所种植的原植物初步认定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60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治瑞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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