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西南角方塘东侧的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3736株,用于自己食用。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所种植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铲除、清点笔录;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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