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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防治螃蟹疾病,于2020年2月在其位于兴化市**镇**村的自家蟹塘边种植了罂粟。2020年4月27日,兴化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后将上述罂粟全部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王某某所种植罂粟合计1511株。经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检验:从王某某处铲除的植物为罂粟。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扣押并拍摄的罂粟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计数、抽样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生东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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