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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曲检刑刑诉〔2020〕113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31958********,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曲周县****人,现住本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7日曲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9时许,曲周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在曲周县**乡**村自家空宅院内非法种植罂粟1886株,被公安机关强制铲除并扣押。经青岛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1886株罂粟;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青岛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88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清雪

检察官助理:暴俊雨

2020年11月23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曲周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出警录像等光盘叁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扣押的1886株罂粟存放于曲周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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