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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在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一家商店中购买20包中原牌复配膨松剂(中原油条精)后,以每5kg面粉添加60g中原油条精的标准制作油条并进行销售。2018年9月17日,平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县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对其经营的“平利县**店”所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出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724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被告人王某某销售铝含量超标的油条3100根,销售金额63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亦作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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