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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71******,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四川省木里县******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木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里藏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妻子到核桃地里打围栏,发现一只小猴子在树上。王某某觉得猴子太小,很可怜,于是找了一根木棒,将自己随身携带的绳子拴在木棒上,然后将猴子套下来,带回家饲养至今。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猎捕的猴子为国家П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2019年10月12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没有杀害、贩卖猕猴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照片;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国家П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没有杀害、贩卖猕猴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彦

                                       助理检察员:吴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木里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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