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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71962********,汉族,文盲,住商城县**乡**村**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商城县**管理处**村**组的山上采药,在公路边碰见一只重约一斤一两的黄缘闭壳龟,将其带回,后经闵某某介绍出售给卢某某,非法获利6000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商城县森公安局第一次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诉了其犯罪事实,同年8月12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将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至商城县森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经过、退赃发票;2.证人卢某某、胡某某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5.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1份、位置示意图1张、照片2张,辨认现场笔录1份,照片2张,辨认笔录1分,照片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胡雪妮

                                 2020年8月18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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