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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某某垦检刑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0241971********,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乡**村**组**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某某市**团**连**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第一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一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疫情期间不便,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11团巴山公司红枣地放水时将两只困在水中的野兔抓住,2019年11月17日王某某将两只野兔杀掉并进行风干处理待食用。2019年11月27日,王某某在八团11连打零工时,在涵洞内又抓到一只野兔,并拿回家进行风干处理。2020年1月15日,王某某为了猎捕野兔,在11连老墓地附近放置9个自制的铁圈,致一只野兔死亡。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认定,2020年4月23日送检的S2020J110122001号-S2020J11022004号检材为塔里木兔所有。塔里木兔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4只塔里木兔死体、铁丝猎套工具9个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塔里木兔四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拥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89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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