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绳子在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玉皇村小地名楼风岩的一楠竹林中猎捕野生公猴一只,后饲养在其家中。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某将其猎捕到的猴子运至贵州省赤水市旺隆镇同心村白云寺组牛儿洞风景区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某某(另案处理)。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7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结论为:送检动物猴子编号1号至4号均为灵长目(Primates)、猴科(Cercopithecidae)、猕猴属(Macaca)、猕猴(Macacamulatta)。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猕猴为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其中,编号2号的野生猕猴系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给唐某某的。
2020年7月21日,王某某承诺进行生态修复,并按照要求缴纳了生态修复金6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生态修复承诺书、生态修复金缴纳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猕猴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缴纳生态修复金6000.00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连方
检察官助理 刘勇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栋**单元**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820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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