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门约500米处的“谷子地”使用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金翅雀9只,给王某乙2只,放生6只,剩下1只在家中圈养。经辽阳市林业和草原发展服务分中心湿地与野生动物保护部工程师的鉴定:金翅雀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照片、扣押清单、辽宁省林业厅关于鸟网属禁用猎捕工具的复函、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野生动物鉴定结果;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9只野生金翅雀,放生6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平宏
检察官助理:周盼盼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