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后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后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3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销售获利,在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小地名为薛家岩屋的区域,利用猎捕机架设高压电网猎捕野生动物。经查明,其分三次共捕杀毛冠鹿、小麂、斑羚各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猎捕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域图及说明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殷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在禁猎区内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耘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9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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