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林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镇**行政村**自然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居住于林区,遂产生猎捕野生动物食用的想法。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携带提前购买的铁夹子和自制的铁丝套,来到**林区**沟,沿野生动物行走的路线布设铁丝套、铁夹子,布设途中被岳某某发现并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夹子四个、铁丝套十二个;
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殷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某某林区法院
检察员:刘明芳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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