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林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吉林省临江**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吉林省临江市**镇**街**委**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临江森林公安分局大西林场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于2017年9月期间,在国有禁猎区内,使用猎夹等禁用猎捕工具,非法猎捕树鸡等野生动物共计18只,并存放于家中冰柜里。经鉴定,18只野生动物的物种及保护级别为:花尾榛鸡1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鸫10只,虎斑地鸫1只,灰背鸫3只,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松鸦3只,无保护等级。
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猎夹等;
2.书证: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打印件等;
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崔增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于吉林省临江市**镇**街**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猎夹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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