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乡**村**社,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受屈某某之邀到南江县**乡**村**社猎捕野猪,王某某到**村**社后,在李某某家**苞谷地安设电网猎捕野猪。同年7月10日,王某某用电网猎捕野猪两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瓶、电线、铁丝照片等物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屈某某、董某某、郑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猎期使用架设电网等禁用的方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大洪
检察官助理:赵文军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南江县**乡**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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