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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304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购买的强光电筒、弹弓、钢珠等设备,在嘉陵区沿河一带采取夜间照明方式行猎鸟类野生动物26只食用。其中斑鸠22只、黑尾蜡嘴雀1只、白颊噪鹛1只、白头鸨1只。经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专家对查获的12只野生动物死体鉴定:珠颈斑鸠9只、黑尾蜡嘴雀1只、白颊噪鹛1只、白头鸨1只均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基准价300元每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挡获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59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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