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和已划归为禁猎区的沁阳市西向镇常乐村北安全河北侧,骑着摩托车、携带猎犬、使用禁用工具头灯,猎捕野鸡两只。两只野鸡被猎捕后不久即死亡。次日中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两只野鸡制作成菜肴,并邀请朋友一起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头灯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森森
检察官助理:许 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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