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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满族,小学,住****市市,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龙井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08月至2019年09月上旬期间,在位于**市**镇**村其养蚕的山场内,为了林地内的蚕不被野生鸟类吃掉,将购买的两张捕鸟网布置在蚕场周围,导致41只野生鸟类死亡。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王某某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死体共计41只,分为雀形目40只(其中灰背鸫7只、灰喜鹊1只、黄候鸟2只、三道眉草1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形目1只(小星头啄木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林地租赁合同书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井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京花

检察官助理:陈美佳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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