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47********,汉族,小学,系吉林省榆树市**镇**村村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在五常市长山乡水泉子村老房身屯东野外河沟和水田周边,使用自制的网兜抓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黑龙江林蛙,经查验和五常市林草局认定,共计黑龙江林蛙140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现场勘察笔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了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非法狩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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