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住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3年因聚众斗殴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涟水机场北边的水稻田非法狩猎黑水鸡15只,在8月2日早售卖过程中被查获。
2、2019年5、6月份王某某伙同汪某某在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南侧的水稻田非法狩猎黑水鸡5只。
经鉴定,黑水鸡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依据《江苏省农业厅关于更换核发狩猎证的通知》(苏农林[1989]8号)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移送案件通知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汪某某、丁某某的证词;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沭阳县公安局及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军
2020年3月30日
附: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252******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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