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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村,现住镇赉县**镇**村,农民。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5日12时许,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镇赉县**镇**村**屯南侧的泡塘内捡拾水鸟卵62枚。后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捡拾的62枚水鸟卵,有白骨顶鸡卵9枚、扇尾沙锥卵9枚、凤头麦鸡卵44枚,其中白骨顶鸡、扇尾沙锥、凤头麦鸡均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捕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处理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举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对动物种类的鉴定;5.勘验、检查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捡拾水鸟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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