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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6月2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两年前承包鄄城县**镇**村部分土地种植果树,分别在**两侧各经营一个果园。为防止鸟类啄烂果实,2019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鸟市上购买了6张捕鸟网,并将捕鸟网布置在果园四周。2019年6月23日被鄄城县公安局旧城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死在网上的啄木鸟5只、珠颈斑鸠(山斑鸠)13只、戴胜3只、白头鹎(bēi)3只、灰喜鹊5只。经鉴定,上述五类鸟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鸟网、狩猎的鸟类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鄄城县人民政府通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鄄城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刻录并提供的案发现场视频;7.其他证据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狩猎陆生野生动物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捕获野生陆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石磊

检察官助理刘继亮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鄄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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