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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四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53********,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安阳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安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安阳县韩陵乡东梁贡村自家果园内,为防止鸟类吃果园的苹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架设2张20米长的粘网非法猎捕鸟类。经安阳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粘网上有6只鸟类,其中斑鸠3只,喜鹊1只,属活体鸟类当场放飞;麻雀2只已死亡。经专家鉴定:以上6只均属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河南省林业局、安阳县人民政府通告、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3.专家鉴定意见;4.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其主动认罪认罚,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惠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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