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汝南县**镇**村夜间用头灯强光照射、舀子盖的方法猎捕黑水鸡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黑水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朋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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